(2012)辽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3-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凌海环宇锌业有限公司、姜玉、郑凤来、郑术明、黄素华、龚和平、李忠成、刘铁、艾福权、冯乔、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二密铜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负责人:孙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环宇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力群,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力群,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术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劲,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素华,女。委托代理人:杨乃茹,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月宁,辽宁省凌海市正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福权,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二密铜矿。法定代表人:姜玉,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力群,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黑山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凌海环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姜玉、郑凤来、郑术明、黄素华、龚和平、李忠成、刘铁、艾福权、冯乔、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二密铜矿(以下简称二密铜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锦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蒋策(主审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永宽、翟秀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农行黑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宇,环宇公司、二密铜矿、姜玉的委托代理人董力群,郑术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劲,黄素华的委托代理人杨乃茹,龚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宁到庭参加诉讼,郑凤来、李忠成、刘铁、艾福权、冯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间,原中国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行长刘福德伙同他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7201万元。案发后部分贷款未追回。2006年7月12日,原中国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与环宇公司签订了借款数额为45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06年11月24日与二密铜矿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前述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经核查追缴后辽宁省公安厅”4.17”专案组出具《”4.17”专案缴款情况说明》中认定,刘福德等人违法发放的贷款落实到该笔4500万元合同中的2786万元未追缴完毕,其中姜玉占用300万元,郑凤来占用1200万元,郑术明占用200万元,黄素华占用723万元,龚和平占用80万元,李忠成占用80万元,刘铁占用60万元,艾福权占用40万元,冯乔占用l03万元。农行黑山支行认为环宇公司是合同借款人,二密铜矿系借款合同担保人,姜玉、郑术明、龚和平、郑凤来、李忠成、黄素华、刘铁、冯乔、艾福权是实际用款人,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法庭要求农行黑山支行提供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电子文档记录,农行黑山支行称只有已向法院提供证据,无法提供电子文档记录;农行黑山支行对其自称的”落贷”的解释是:被上诉人原意偿还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辽宁省公安厅”4.17”专案组的侦查情况和(2008)锦太刑初字00040号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原中国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与环宇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原负责人刘福德为掩盖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借款数额是对原已违规发放的贷款的一笔或几笔数额合计到一起写到一份合法的合同中,目的是为了将已违法发放的贷款进行形式上的合法化,应付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分行的检查,该合同是无效合同。环宇公司未依此合同取得借款,不需要承担返还责任。合同借款人不存在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二密铜矿亦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姜玉、郑凤来、郑术明、黄素华、龚和平、李忠成、刘铁、艾福权、冯乔与农行黑山支行之间是否形成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借款合同无关,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农行黑山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黑山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100元,由农行黑山支行负担。农行黑山支行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农行黑山支行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环宇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环宇公司明知签订《借款合同》是为农行黑山支行之前未签订合同就发放的贷款”顶名”,在明知不会得到贷款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的行为,代表了一种广泛授权,表明其愿意承担《借款合同》中4500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产生既无强制也无胁迫,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虽然刘福德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但不能因此否定农行黑山支行的民事权利,农行黑山支行作为刘福德案件的被害人,依法享有向实际用款人追回贷款的权利,也享有向承担实际用款人债务的环宇公司追索的权利。本案中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农行黑山支行找环宇公司为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违法。因此,本案原审判决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严重损害了农行黑山支行的民事权利。环宇公司在刘福德案发后,仍然签署《债务确认书》,进一步表明其愿意承担本案涉及的债务。二、不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案的实际用款人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仅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不对无效的后果作出处理,明显存在错误。姜玉等九人占用农行黑山支行贷款共4500万元,扣除追缴的金额后,形成了农行黑山支行诉讼请求中要求姜玉等九人各自归还的金额。国家机关出具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农行黑山支行有权依照该证据确定的金额,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农行黑山支行追缴欠款的民事权利,即使《借款合同》无效,也应当对无效的后果做出处理,应当判令《借款合同》涉及款项的实际用款人返还贷款。《借款合同》涉及款项与实际用款人应归还的款项系同一款项,原审判决关于实际用款人与《借款合同》无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环宇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姜玉等实际用款人”落贷”,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应当判令实际用款人按照其各自占用的金额还款。原审判决关于”其他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形成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姜玉等人明确表示愿意归还本金,原审法院未进行处理,一概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三、二密铜矿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密铜矿的法定代表人与环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姜玉一人,姜玉也曾明确供述其占用款项中的3000万元投入到了二密铜矿中,因此,二密铜矿明知环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不会收到贷款,仍然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的行为,表明其愿意为本案其他实际用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行黑山支行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并未做出区分,一概驳回诉讼请求,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四、原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在作出”农行黑山支行不能依照借款合同向实际用款主张权利”的认定时,应当告知农行黑山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并未履行该项释明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环宇公司、姜玉、二密铜矿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农行黑山支行在庭审中才提交补充上诉理由提出异议,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程序,应当维持原判。郑术明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黄素华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农行黑山支行在庭审中才提交补充上诉理由的做法本来可以申请延期审理,鉴于多方当事人参加,可以参加诉讼。黄素华的借款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审判决正确。龚和平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农行黑山支行原负责人刘福德为掩盖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而与环宇公司签订的,此节事实已为相关刑事判决所确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故原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正确。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即农行黑山支行没有向环宇公司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农行黑山支行以该合同为基础合同而主张环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二密铜矿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亦勿需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姜玉、郑凤来、郑术明、黄素华、龚和平、李忠成、刘铁、艾福权、冯乔与农行黑山支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基于本案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农行黑山支行可依据与上述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农行黑山支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蒋策审判员杨永宽审判员翟秀荣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白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