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广平与卢志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平,卢志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朱广平。被告:卢志强。被告: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平与被告卢志强、被告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