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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丹丹、陈某某与陈昭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丹,陈某某,陈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郭丹丹。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郭丹丹(简况同上),系原告郭诗萌之母。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昭。原告郭丹丹、陈某某与被告陈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丹丹、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12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