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玉霞、高军与关丽红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霞,高军,关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霞。委托代理人高香芝。申请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关丽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霞、高军与被执行人关丽红(2012)永民执字第117号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玉霞、高军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