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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永升与马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升,马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安永升。被告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升诉被告马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升于2012年3月30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安永升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