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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甲,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XX勇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