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萧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萧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萧县。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字(201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萧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萧县马井镇纵大楼村村通水泥路行驶至新世纪中学南十字路口时,与姬某某驾驶的皖L4R4**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成员朱某某当场死亡。经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书证,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萧县马井镇纵大楼村村通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世纪中学南十字路口时,与姬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皖L4R4**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成员朱某某当场死亡、木某某受伤。经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就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方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自然概况。2、萧县交警大队萧公交认字(2010)第3413223201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姬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3、萧县公安局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8月7日1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事实。4、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二)证人证言刘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7日下午,乘坐吴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世纪中学南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的经过。(三)被害人陈述1、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8月7日午饭时喝了酒,后骑两轮摩托车载朱某某、木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被一辆摩托三轮车撞倒路边沟里。2、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8月7日中午酒后,乘坐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事故受伤。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7日下午,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世纪中学南十字路口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五)鉴定结论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萧)公(尸)鉴(法)字(2010)408号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朱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伴颈椎损伤死亡。(六)勘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报警登记表,证明案发事故现场实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纵 梅审 判 员 李 鸿 志人民陪审员 付 海 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文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