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象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织代码证:84501843-X)。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大街××号。负责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史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公司)、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起诉称:2009年11月5日,被告王某某驾驶浙B×××××号二轮摩托车沿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宁波××机床门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蓬莱路由北往南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金华12858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一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后颈部软组织挫伤。并在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09年11月11日,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象公(交)肇字2009第3302252009D01084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治疗原告伤情,原告已花费医疗费14645.17元;护理费14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31935.8元;交通费431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50968.7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0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42968.77元。另根据原告调查,被告车辆投保于人民××公司,浙B×××××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史某。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2968.77元;判令被告人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史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答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对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人民××公司无异议。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原告对交强险外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提出的误工时间过长,被告认为误工30天较为合理,要求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原告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存在与事故无关的用药,例如川黄口服液等,系调理身体的药物,要求予以扣除。被告史某未提出答辩。在庭审中,原告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承保卡复印件1份、身份信息1份,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人民××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史某、驾驶人被告王某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的事实;3、出院记录1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16天的事实;4、医疗证明11份,证明原告受伤需要休息的事实;5、门诊病历1份、药品清单1份、医药费发票16份,证明原告受伤发生医药费的事实;6、交通费发票4大张,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发生交通费的事实。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史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因被告史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推定被告史某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两被告无异议,对这三份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4,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理性有异议,认为部分医疗证明均未在门诊病历中记载,要求对误工时间予以鉴定。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导致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挫伤,需休息系事实,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具体的误工时间本院将结合医生建议及原告伤情予以综合认定,对被告要求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证据5,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理性有异议,原告在2009年12月之后所开具的药品均以川黄口服液等养血补肾的中成药为主,该类用药与原告的外伤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的用药情况,系医生根据原告的具体伤情所配用,原告无权选择,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6,被告王某某、人民××公司认为交通费应以原告的就医次数,按照公交车的车费标准计算,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应按照原告的实际就诊次数、人数、地点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1月5日12时,被告王某某驾驶浙B×××××号二轮摩托车沿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宁波××机床厂门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蓬莱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宋某某驾驶的金华12858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I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2、后颈部软组织挫伤。经过住院16天的治疗,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出院回家休养。2009年11月11日,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浙B×××××号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某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投保于被告人民××公司名下。浙B×××××号二轮摩托车车主系被告史某。被告王某某自事故发生后已给原告80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由机动车各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未按规定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先行,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史某虽为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浙B×××××号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但被告史某在出借该车辆时,被告王某某持有驾驶证,且被告王某某并未存在饮酒等违法驾驶的情形,故被告史某的出借车辆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被告王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出的具体赔偿项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确定。原告诉请医药费14645.17元,经本院核实,原告的医药费属实,对医药费14645.17元予以支持。原告因伤住院,住院期间可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30元/天×16天)。原告诉请护理费1476.8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伤生活自理能力受到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需人护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护理时间为16天。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原告诉称的92.3元/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1476.8元(92.3元/天×16天)。原告主张误工费31935.8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本院到相关医院的走访情况,本院酌情考虑误工时间为90日,误工费的标准按照原告主张的92.3元/天计算,误工费为8307元(92.3元/天×90天)。原告因治疗多次前往医疗机构,依法可计算交通费,本院确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参照出院记录,本院酌情考虑原告的营养费为400元。被告史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计医疗费1464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476.8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8307元,合计25508.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983.8元,合计19983.8元。余下损失5525.1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4420.14元(被告王某某已经支付8000元,可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上述款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文芝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柳晨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