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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鄢想洲与EsquireFootwear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想洲,EsquireFootwear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8号原告鄢想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进和,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EsquireFootwear,LLC。法定代表人IsaacSaada,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邱晓岩,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红伟,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想洲诉被告EsquireFootwear,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鄢想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92元,由原告鄢想洲负担。审 判 长 徐 强审 判 员 汤 竞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