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顺庆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雪梅与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梅,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梁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陈春,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梅诉被告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梅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梁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彤(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