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孟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无业,在深圳。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1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孟某窜至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伺机抢夺商店内的财物。13时许,被告人孟某在万象城一楼L146号铺内,向柜台服务员要求试戴一块欧米加牌手表,柜台服务员将其指定的那块手表拿出来递给被告人孟某后,被告人孟某假装试戴并趁服务员不备之机,携手表跑出店铺逃跑。服务员追赶呼救,万象城保安员闻讯将被告人孟某人赃俱获。经估价,被抢手表价值人民币89100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抢财物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2、证人余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且系累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犯抢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所抢财物已被追缴,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格致人民陪审员 桂建华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凤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