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曾令周与王恋花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一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