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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曾令周与王恋花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一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