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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树国与国维民、邱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国,国维民,邱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53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树国,男。被告国维民,女。被告邱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国诉被告国维民、邱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国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邱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国撤回对被告邱野的起诉。审 判 员 ? 金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