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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秀兰、廖茂礼与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兰,廖茂礼,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兰,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茂礼,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同上,系张秀兰之夫。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州花园C区。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兰、廖茂礼因与上诉人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兰、廖茂礼的委托代理人谢松林,上诉人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秀兰、廖茂礼及上诉人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兰、廖茂礼以及上诉人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自贡市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万雄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