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卲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某。被告:卲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