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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卲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某。被告:卲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