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赵某,玉田县医院护士。被告刘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