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赵某,玉田县医院护士。被告刘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