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中明与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明,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田中明。委托代理人田莉。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彬。本院审理原告田中明诉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中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明撤回对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中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