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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凯龙与南宁市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江凯龙。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蕃襄,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绍萍,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凯龙诉被告南宁市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凯龙以自身客观原因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江凯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宪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