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香城路外贸大厦6—8层。法定代表人:林祝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桂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洋,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汉鸿,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