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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忻伟国与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伟国,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忻伟国。被执行人: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伟国与被执行人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9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