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利科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利科,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利科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被告人罗利科及其辩护人何泽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交通肇事事实2011年8月20日3时45分许,被告人罗利科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三北大街由西往东行驶至青少年宫路路口处时,与同方向由李某梅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利科将李某梅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罗利科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0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利科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利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利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史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视频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接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罗利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2010年年底至2011年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罗利科伙同杨某、罗某辉、黎某发、“阿良”(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罗利科及“阿良”提供场地,杨某、罗某辉出资购置赌博机,黎某发负责赌博机日常维护,并由上述人员合股,在慈溪市胜山镇马谭路“梦幻撞球馆”内摆放赌博机,招徕他人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利科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罗利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利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某、罗某辉、黎某发的供述,证人杨某、陈某、车某仕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利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利科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利科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又能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泽宇请求对被告人罗利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罗利科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属从犯等相关意见,不符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利科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利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罗利科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