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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与XX婷劳动争议、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密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顺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卫江,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XX婷,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与被告XX婷劳动争议、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户县和泉公共交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审判员  杜 琰陪 审 员  李新翔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