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宋俊民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集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66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俊民;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集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66号原告宋俊民。委托代理人吴桐,男,陕西省广电网络股份公司干部,住西安市长安南路**。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原系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俊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小艳,女,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被告中国西电集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雅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群英,男,中国西电集体公司法律顾问,住,住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div>委托代理人王志坚,男,中国西电集体公司法律人力资源干部,住,住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民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集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