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8号原告: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云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贤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弘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万 洪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