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秀英与成都市金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英,成都市金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梁秀英。委托代理人李翠芝,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市金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英与被告成都市金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梁秀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