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苗海。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钱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雪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雪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浙丽审 判 员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