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江X与苏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江XX。被告苏XX。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江XX与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XX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江XX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