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知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斌与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徐斌,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明。委托授权人(特别授权代理)蒋莹磊,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凤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大林。原审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主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健。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斌、原审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何琼代理审判员  陈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