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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彦,娄虎臣,张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彦,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娄虎臣,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张庆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9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市所属银行及房产、车管部门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现二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力   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