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彦,娄虎臣,张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彦,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娄虎臣,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张庆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9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市所属银行及房产、车管部门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现二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力 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