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郭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郭甲,郭乙,单某某,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郭甲。被告:郭乙。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另一委托代理人:谷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司,组织机构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陶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大厦××楼。负责人:占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郭甲、郭乙、单某某、台州市××岩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梅 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