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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与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俞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保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4469668-5)。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申请人:俞某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43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俞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为此项申请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俞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