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晓威与龚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威,龚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张晓威,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龚威,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威诉被告龚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威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威撤回对被告龚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张晓威负担。审判长 董应国审判员 曹光前审判员 吴哮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