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5号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缓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