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志远与郑明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远,郑明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卢志远。被告郑明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远诉被告郑明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