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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志远与郑明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远,郑明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卢志远。被告郑明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远诉被告郑明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