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冬华与邱袁强、杭州舜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华,邱袁强,杭州舜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陈冬华。委托代理人:何家成。委托代理人:李侠飞。被告:邱袁强。被告:杭州舜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袁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金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华诉被告邱袁强、杭州舜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华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华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0元,由原告陈冬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