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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磁县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诉人王艳虎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磁县地方税务局,王艳虎,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20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磁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芳,局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艳虎,无业。申诉人磁县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诉人王艳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9日作出(2007)磁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磁县地方税务局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20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1)105号民事抗诉书,以(2007)磁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2年3月16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