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张云凤、张银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红,张云凤,张银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胡晓红,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蒋华。被告:张云凤,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银凤,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红与被告张云凤、张银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红因双方已和解,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