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安炮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志强;安炮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罗志强。被告安炮炮,现在西安市劳教所劳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被劳动教养、无法查明事实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志强撤回对安炮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05元。另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娅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