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俞刚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俞刚仓,王江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31号原告XX,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品批发市场*楼南侧东。法定代表人龚仕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大众旅社*楼。被告俞刚仓,个体工商户。第三人王江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原告XX诉被告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俞刚仓,第三人王江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钟晓新审 判 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王成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