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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与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州××楼。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金某某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6月10日,其与汉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其与汉姆××合作经营游戏厅,合作期限为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汉姆××提供义乌市稠州西路80号一号楼第二层面积1148平方米房屋作为合作业务的经营场所,其作为合作业务的全权负责人和执行人 ,每年向汉姆××支付费用若干,第一年度费用九十万元,后续年度费用每年递增6%。协议签订后,其支付汉姆××第一年度费用90万元。嗣后,因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该项目没有实施,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现根据法院释明,本案名为合作实为房屋租赁关系,汉姆××在协议签订后也没有交付房屋;另外法律禁止开游戏厅,双方有过错,但当时没有损失产生,汉姆××在明知不能开游戏厅情况下,没有及时将房屋出租,该损失由汉姆××承担。故要求判令:1、解除其与汉姆××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汉姆××返还其租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09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原审被告汉姆××在原审中辩称,金某某与其名为合作,实际上双方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其从恒风集团承租后将房屋转租给金某某用于经营。双方协议签订后,其也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因为金成甲租的房屋不需要交付钥匙或者办理其他特别的交付手续,金某某在接受该房屋后,将二楼隔墙全部敲掉,拉来沙子、砖块等准备进行装修。而且从金某某的诉讼也可以看出金某某从未提未交付房屋违约之诉,侧面也可以反映金某某认可已交付的事实,且金某某不存在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付租金的情形。从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7日,第一年的租期已届满,其同意解除合同,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汉姆××向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乙租了义乌市稠州西路80号南方联大楼1楼5间店面以及2、3楼层,租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09年6月10日金某某与汉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金某某、汉姆××合作经营游戏厅,合作期限为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汉姆××提供义乌市稠州西路80号一号楼第二层面积1148平方米房屋作为合作业务的经营场所,金某某作为合作业务的全权负责人和执行人,每年向汉姆××支付费用若干,第一年度费用九十万元,后续年度费用每年递增6%。协议签订后,金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汉姆××人民币80万元。汉姆××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金某某。嗣后,因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予批准,金某某没有营业。原审法院认为,金某某与汉姆××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内容与实质上,都可以确定名为合作实为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汉姆××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至于在房屋交付后,金某某能否经营游戏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这与汉姆××无关。汉姆××已交付上述房屋,已完成租赁合同所确定的义务。金某某再要求返还租金,于法无据。金某某诉请中要求解除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现因汉姆××同意解除,故该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金某某与汉姆××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金某某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房屋已交付无事实依据。2009年6月中旬,其与汉姆××均已明知租赁房屋不能开设游戏厅,故汉姆××实际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其。汉姆××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房屋已交付的依据,但原审法院仅凭汉姆××提供的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发票认定房屋已交付,缺乏事实依据。二、汉姆××在明知房屋不能开设游戏厅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房屋闲置的经济损失理应由汉姆××承担。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开设游戏厅,在游戏厅无法开办,其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汉姆××应积极地将房屋出租来减少损失,但汉姆××一年以后才出租,造成的损失应由汉姆××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汉姆××答辩称,一、其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且原审法院对物业公司所作的笔录也可以证明房屋不需要钥匙,故不存在金某某所说的办理书面的交付手续的问题。金某某实际上已经使用了房屋,并进行了前期的一些准备工作,故金某某关某某屋没有交付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二、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且其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金某某认为其应承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是错误的,其没有义务承担游戏厅无法开办的义务,金某某也未要求其解除合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金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汉姆××与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不能转租的事实,汉姆××承租的总价是127万多元,包括一楼的店面五间及二楼、三楼全部,也反映出汉姆××转租盈利。汉姆××质证认为,其承租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房屋是真实的,但不影响转租的事实,因为2009年7月7日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其部分转租。本院认为,上述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汉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2009年7月7日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在汉姆××与金某某签订协议后,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追认了汉姆××转租的事宜。本院出示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向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陈乙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金成乙证认为,1、该笔录的内容与汉姆××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完全相反,转租的事情是后来才知道的,且二楼房屋的内墙是谁敲的也不清楚,故该笔录不能认定房屋已交付。2、涉案房屋二楼是没有锁的,但一楼通往二楼的通道是有锁的。汉姆××质证认为,其认可该笔录的内容,并可以证明金某某能直接进入租赁房屋及二楼的墙是金某某所敲,地上的砖也是金某某运来的,故金某某已实际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该笔录系原审法院向涉案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结合汉姆××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在该说明上批注的意见,可以认定涉案协议签订后,租赁房屋二楼内的隔墙被全部敲完,物业公司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走及二楼房屋无需用钥匙即可进入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9年7月7日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同意汉姆××部分转租其所承租的房屋。涉案协议签订后,租赁房屋二楼内的隔墙被全部敲完,物业公司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走。二楼房屋无需用钥匙即可进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汉姆××是否依约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开办游戏厅实为房屋租赁,且双方对此协议之定性均无异议。涉案房屋虽系汉姆××向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乙租后再向金某某转租,但事后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转租,故涉案协议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系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约定合作经营游戏厅,但该约定的实质即是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用于开办游戏厅,出租人的义务仅是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即可,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能成功开办游戏厅与出租人并无关联。协议签订后,金某某交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二楼房屋内的隔墙也被全部敲完。据此按租赁关系的常理分析,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后在没有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对租赁进行改造,且涉案房屋二楼也无需用钥匙即可进入,故可以认定汉姆××已将租赁物交付金某某。金某某取得租赁物后,因政策原因无法开办游戏厅并一直闲置租赁物,汉姆××对此并无过错,故原判驳回金某某要求汉姆××返还租金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金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金桦审判员黄良飞审判员楼淑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