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吴环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甲、张甲因与被申请人褚某某、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与褚某某、张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褚某某,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环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甲。被申请人:褚某某。被申请人;张乙。申请人张甲因与被申请人褚某某、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褚某某、张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