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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洪永辉、南英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洪永辉,南英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洪永辉,男,汉族,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南英善,女,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洪永辉、南英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南英善系永吉县口前镇朝鲜族小学退休教师,经申请人申请,每月扣留南英善工资2000元,至56450元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