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武俊达、李先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武俊达,李先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博罗县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吴开林,总经理。被告一武俊达,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江,身份证号码:×××6577。被告二李先科,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江,身份证号码:×××6591。本院受理原告博罗县中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俊达、李先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俊达、李先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两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开县,申请移送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争的建设工程是位于博罗县××商住楼××、××栋,所以合同履行地在博罗,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俊达、李先科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俊达、李先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罗春华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俆浩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