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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海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利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海龙,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2011年12月28日涉嫌犯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海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薄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薄海龙驾驶车牌号为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S3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公里处时,与步行至此的被害人白某相撞,致白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薄海龙驾车逃离现场,12月27日到利津县公安局投案。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薄海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薄海龙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薄海龙赔偿被害人亲属280000元,并已过付,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薄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薄海龙归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海龙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薄海龙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对死者近亲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海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孝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