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志华与周才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华,周才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吴志华。被告周才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华诉被告周才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华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华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