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英。委托代理人:金建耀、陶倩。上诉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上诉人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