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涧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俊伟与胡军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伟,胡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涧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伟,男。被执行人胡军义,男。赵俊伟与胡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0)涧重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军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0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0年5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军义银行存款279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79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胡军义应当承担20000元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00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