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泰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叶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叶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叶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叶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辆(浙c×××××)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昂科雷gxl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5galvced2aj181286,发动机号llt4aj181286)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