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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李某(峰)。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峰)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峰)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