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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商初字第33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硅基地××功能区块。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美琴 搜索“”